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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明确生(shēng)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編輯:2021-11-09 15:41:33

現就生(shēng)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有關政策公告如下(xià):

一(yī)、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shēng)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xià)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生(shēng)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shēng)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shēng)活服務的具體(tǐ)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zī)産、不動産注釋》(财稅〔2016〕36号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爲一(yī)般納稅人之日起适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納稅人确定适用加計抵減15%政策後,當年内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适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确定。

三、生(shēng)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zhōng)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xià):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四、納稅人适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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