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關于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編輯:2021-11-09 15:34:00
爲了進一(yī)步深化稅務系統“放(fàng)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shāng)環境,方便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yī)步壓縮企業開(kāi)辦時間的要求,稅務總局決定壓縮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時間。現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xià):
一(yī)、同時滿足下(xià)列條件的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gōng)作日内辦結,有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當日辦結:
(一(yī))納稅人的辦稅人員(yuán)、法定代表人已經進行實名信息采集和驗證(需要采集、驗證法定代表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範圍由各省稅務機關确定);
(二)納稅人有開(kāi)具增值稅發票需求,主動申領發票;
(三)納稅人按照規定辦理稅控設備發行等事項。
二、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要包括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開(kāi)票限額審批、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初始發行、發票領用等涉稅事項。
三、稅務機關爲符合本公告條規定的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新辦納稅人辦理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開(kāi)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增值稅普通發票開(kāi)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領用數量不超過50份。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此範圍内結合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自行确定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标準。
四、各省稅務機關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進一(yī)步明确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辦理時限、辦理方式和辦理流程,盡可能實現稅控設備網上購買,并做好壓縮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時間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gōng)作,确保符合條件的新辦納稅人及時、順利地領用增值稅發票。
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wài)的地區,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藏地區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稅務總局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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